(2016)粤09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少珍、黄权辉等与曾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珍,黄权辉,黄月秀,黄月平,黄权光,曾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周少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183,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配偶。申请执行人黄权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70,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长子。申请执行人黄月秀,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X,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长女。申请执行人黄月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住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二女。申请执行人黄权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72,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次子。被执行人曾德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79,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少珍、黄权辉、黄月秀、黄月平、黄权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曾德文应赔偿1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少珍等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德文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并一告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1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