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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周少珍、黄权辉等与曾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少珍,黄权辉,黄月秀,黄月平,黄权光,曾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周少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183,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配偶。申请执行人黄权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70,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长子。申请执行人黄月秀,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X,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长女。申请执行人黄月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209。住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二女。申请执行人黄权光,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72,住广东省化州市,是被害人黄新业的次子。被执行人曾德文,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179,住广东省化州市。申请执行人周少珍、黄权辉、黄月秀、黄月平、黄权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德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化法刑初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曾德文应赔偿1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周少珍等人,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曾德文财产情况进行了四查并一告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982执12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庞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