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民初3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晓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3739号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冯有田,理事长。被告:崔晓伟,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00元,减半收取396.50元由扎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佟长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