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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娟与被告刘丹丹、苗秀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娟,刘丹丹,苗秀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371号原告李桂娟,女,1971年生,汉族,职业医生。委托代理人宋保国,1968年生,汉族,职业干部。被告刘丹丹,女,1989年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苗秀芬,女,1958年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李桂娟与被告刘丹丹、苗秀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受理后,本院到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所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导致该案法律文书一直未能送达至被告。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起诉之时应有明确的被告,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即使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住所无法送达时,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法律文书,应视为原告起诉时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桂娟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益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