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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占加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加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678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加华,男,汉族,1979年3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驾驶员,住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唐家*号。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16日被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监视居住(指定居所),同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加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占加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占加华至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蔚斗新村83幢,攀爬至该楼三层,用老虎钳剪断防盗窗窗栅,先后进入该层202室、201室户内实施盗窃,因未发现值钱的财物而未得逞。2016年6月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占加华在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直街三江超市旁的一棋牌室内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占加华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月芬、陈亚明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加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占加华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占加华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占加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占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艳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敏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