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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某、姜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2刑初263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胖某,男,1985年11月16日,汉族,无业。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姜某,男,1982年12月24日,汉族,无业。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3月17日到郑州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投案并被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临时羁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甲,别名小某,男,1983年10月21日,汉族,无业。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抓获,2015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乙,男,1983年11月29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男,1996年3月20日,汉族,无业。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3月19日被河南省禹州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绰号村某,男,1968年7月17日,汉族,无业。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5年3月2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郑州边防检查站查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该被告人被列为网上逃犯后于2016年8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抓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丙,绰号开某,男,1972年11月16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男,1962年12月8日,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公诉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6月份,被告人闫某(已判决)、李某甲、陈某、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黄某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张家门熊耳河旁边的名为“鸽子村”的地方开设赌场。其中,闫某为赌场老板,收取赌场中的赢利为渔利;刘某丙在赌场内负责管理赌场;李某甲、刘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洗牌、发牌;陈某在赌场内负责管理吧台和放高利贷;李某乙在赌场内负责望风;黄某负责在赌场内看管赢利。与此同时,被告人闫某(已判决)、姜某、张某甲等人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印刷厂街某厂内的一间简易房内开设赌场。其中,闫某是赌场老板,收取赌场中的赢利为渔利;姜某负责在赌场内洗牌、发牌;张某甲在赌场内负责管理吧台。2015年6月6日,李某甲被抓获;2016年8月6日,张某甲被抓获;2015年3月19日,刘某乙被抓获;2015年5月27日,陈某被抓获;2015年3月17日,姜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8日,李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19日,刘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2日,黄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闫某、陈银行、任某、李某丙、张某乙、杨某、宋某、牛某、李某丁、顾某、武松的供述、证人李某戊、王某甲、张某丙、刘某丁、鲍某、赵某甲、冯某、王某乙、赵某乙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附照片、辨认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惩处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本案八个被告人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被告人量刑时,本院综合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姜某、李某乙、刘某丙、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陈某、李某甲、刘某乙、张某甲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3、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张某甲、刘某丙、黄某均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陈某、姜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乙、刘某丙、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李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刘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9日,自2016年8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刘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雪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