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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6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林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6919号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79332396M),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千帆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胡成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元元,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旺,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00元,由原告乐清绿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郑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包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