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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执1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洪宇焕与李金应民间借贷纠纷2016执165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宇焕,李金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1653号申请执行人:洪宇焕,证件号码44178119860720230X,住广东省阳春市。被执行人:李金应,证件号码440125196302011736,住增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洪宇焕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金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01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李金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洪宇焕6069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面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申请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183执1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伟宗审 判 员  黄伟明人民陪审员  何嘉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阮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