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城区信用社与邹战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邹战强,高孝海,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豫1329执496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新野县城朝阳路南段***号。代表人齐中华,任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国志,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焦伟,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邹战强,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新甸铺镇魏湾村*组。被执行人高孝海,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凓河铺镇高庄村*组。被执行人张欣,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书院路**号。本院在执行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执行邹战强、高孝海、张欣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齐显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