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8民初6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其根与童留妹、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根,童留妹,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265号原告:李其根,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留妹,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号。被告: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被告: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其根诉被告童留妹、银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众利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李其根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龙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