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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6293号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内B-618号。负责人:张永生,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娟,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青湖镇工业集中区青盛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对连云港泽源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6元,由原告苏州六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