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9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付成华与梁伟、梁庆堂、威信县烂坳子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成华,梁伟,梁庆堂,威信县烂坳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付成华。被执行人梁伟。被执行人梁庆堂。被执行人威信县烂坳子煤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9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核实,被执行人梁庆堂、梁伟、威信县烂坳子煤矿在本院涉案较多,且威信县烂坳子煤矿已被关闭,目前关闭补偿款尚未下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天军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