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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洋县信合与被执行人刘炉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炉顺,男,汉族,教师。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6)陕07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刘炉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炉顺交纳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经领取;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何文成审判员  岳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