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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2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2133号申请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小蒸贞溪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孙承洙,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杨柳国际新城J区5号楼东一单元东、西户11、12层。法定代表人:谢月华。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现代电梯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5349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保证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悦华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的银行存款885349元,银行账号:03×××37。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常明代理审判员  李倩倩人民陪审员  陈成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旭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