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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闵行区沪杭电力工具经营部,杨凯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676号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沪杭电力工具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者:张丽辉。被告:杨凯健,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沪杭电力工具经营部与被告杨凯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沪杭电力工具经营部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市闵行区沪杭电力工具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市闵行区沪杭电力工具经营部撤诉。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