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璇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息,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74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刘某,住十字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东泉新村151栋10楼,用钢锯将深圳市通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窗户防盗网锯开后,进入该公司办公室,盗走组装电脑主机一台及“惠科”、“冠捷”电脑液晶显示屏各一台(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840元)。次日,刘某将所盗物品低价卖给他人,得赃款人民币400元。2016年7月12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民治街道民治旅馆202房将被告人刘某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累犯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从轻处罚。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深圳市通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840元。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霞(兼)书记员 边 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