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0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姜振与李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李相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030号原告姜振,男,1992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李相超,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与被告李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振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