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田义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田义学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特12号申请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苏平,湖北陈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田义学。申请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义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称,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于2010年被招聘至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工程部,其工资、养老保险也一直由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发放。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与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仅凭两公司合署办公,工作安排上有交叉等表象,而忽视劳动关系的实质,主观臆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认定事实错误。二、在双方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明显剥夺了申请人起诉的权利,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依法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字(2016)47号裁决。被申请人田义学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字(2016)47号裁决中没有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撤销的任何一项情形,故应依法驳回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申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字(2016)47号裁决:一、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田义学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养老保险补偿金12540元。二、驳回田义学其它仲裁请求。田义学2010年3月到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工作,在工程部任职。2015年7月田义学申请退休,但一直工作到2016年5月27日。2011年3月至2013年12月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给田义学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由田义学自行缴纳社保。2014年1月起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再给田义学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田义学按缴费基数300%自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至2015年7月,共计缴纳30401.80元。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田义学每月工资3300元。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长清字(2012)5号)、《老总办公会议纪要》(长清字(2012)4号)、《公司员工大会纪要》(长清字(2012)20号)文件签发人为刘小明,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发放社保金》明细表、《工资花名册》也要经刘小明签字后发放。同时《关于印发〈员工绩效考核办法〉等管理制度的通知》(长清字(2012)5号)清楚表明田义学要接受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约束,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提供劳动。由此可见,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湖北致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一人,上述两公司具有高度关联性,存在人员、经营、财务混同。田义学作为普通劳动者无法确认并区分为哪个公司提供劳动,田义学提供了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基本证据,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而举证不充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田义学与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田义学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应当由公司承担的部分12540元(3300元/月×20%×19个月)。本院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长劳人仲字(2016)47号裁决对事实认定是否错误,不属本案审查范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田义学与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因社会保险发生纠纷申请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委员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作出终局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其与田义学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为由,主张不适用终局裁决,无法律依据。故,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字(2016)47号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长阳清江古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芯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