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李骏与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骏,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骏,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27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伟,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刘博,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骏与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骏的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李广平,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伟、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骏预交案件受理费1122元,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85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