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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赖付军与魏军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付军,魏军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民初917号原告:赖付军,男,汉族,1974年4月8日,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付春霞,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军民(又名魏均民),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原告赖付军与被告魏军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春霞,被告魏军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事实及理由:2012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汝南县园丁小区工程加工、安装塑钢窗户,单价为每平米185元,完工后经被告验收合格,按照面积支付原告工钱。2015年2月25日,被告出具260000元的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拒付,为此成讼。被告魏军民未提供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负责给被告魏军民承包汝南县园丁小区住宅楼塑钢窗户的加工、安装。2015年2月25日,经结算被告魏军民出具借条一张记载:今借赖付军现金贰拾陆万元正(260000)到2015年10月归还完借款人魏军民”。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为此成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被告未及时给付报酬,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报酬2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应从被告违约之日,即2015年11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军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6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1月1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彭永梅人民陪审员  吴运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晨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