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杨伟丽与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丽,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杨伟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哈尔滨南岗区哈西大街928号。被执行人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368号1508室。法定代表人唐剑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389号杨伟丽与哈尔滨冠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3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22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卢 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