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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诉李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李兴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957号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林甸镇育才路西三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杨春杰,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兴军,男,成年,汉族,住林甸县。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林甸县王仔花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何明光代理审判员  周 娜人民陪审员  刘 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