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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终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韩盛流、朱丽冰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盛流,朱丽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9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盛流,男,194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东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朱丽冰,女,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焕清,区长。上诉人韩盛流、朱丽冰因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拆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行初字第16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上诉人韩盛流、朱丽冰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发出《催交二审案件理费通知书》后,韩盛流、朱丽冰仍逾期未交费。因此,本案应按韩盛流、朱丽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审判员  窦家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