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咸阳某某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某某窗业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5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咸阳某某窗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咸阳某某窗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218024.50元,终结该案。现案件款218024.5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咸阳某某窗业有限公司,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404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