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9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典车辆弹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诸暨市金典车辆弹簧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9747号原告: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洋湖村。法定代表人:马水萍,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迪飞,诸暨市恒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暨市金典车辆弹簧厂,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桥下村。投资人:钟海杰。原告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和被告诸暨市金典车辆弹簧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英科弹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