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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高迎瑞、李志清、李福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高迎瑞,李志清,李福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负责人孙颖捷。被执行人高迎瑞。被执行人李志清。被执行人李福展。本院在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执行人高迎瑞、李志清、李福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冀1121执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高迎瑞名下房产证号为大营镇字第151**号房产登记手续。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高迎瑞已自动履行义务,枣强县人民法院(2015)枣民三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高迎瑞名下房产证号为大营镇字第151**号房产登记手续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