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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终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社香、胡永刚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社香,胡永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终619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社香,女,1991年7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中牟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永刚,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中牟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社香、胡永刚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马社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胡永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社香、胡永刚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社香、胡永刚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5)牟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济红审判员  李云华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