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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洁与廖献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洁,廖献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洁,女,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化县,现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廖献忠,男,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张洁与廖献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洁的债权为68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802元。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廖献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张洁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廖献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惠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