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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张明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张明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79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来宾市。被执行人张明然,壮族。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依据(2012)兴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明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2822元,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明然名下的房产、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