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协外认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吉24协外认553号严某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严某某,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协外认553号申请人:严某某,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吉市。被申请人:尹某某,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全罗北道。2016年9月23日,申请人严某某向本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确认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严某某申请称:当事人尹某某与严某某离婚一案,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第684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当事人尹某某与严某某协议离婚。本院查明: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对当事人尹某某与严某某(曾用名:严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2009第684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尹某某与严某某协议离婚。该确认书已在大韩民国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09第684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承认大韩民国全州地方法院2009第684号确认书。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严某某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成焕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慧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