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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6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咸阳某某农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6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农机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陕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农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咸阳某某农机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385000元,终结该案。现案件款385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陕西某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8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