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6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景森与陈永强、何丽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森,陈永强,何丽娴,陈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59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森,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永强,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何丽娴,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洪昌,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李景森与被告陈永强、何丽娴、陈洪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6民终212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永强、何丽娴、陈洪昌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景森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301.12元。因债务人陈永强、何丽娴、陈洪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景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永强、何丽娴、陈洪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洪昌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朝阳社区居民委员会白平街5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39××97)、被执行人何丽娴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升平社区南国中路29号顺兴花苑二座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27××67)以及被执行人陈永强、陈洪昌共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海尾社区居民委员会海景路12号海景半岛156号别墅的房产(产权证号:1467760,6299739),上述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案号分别是:(2016)粤0606执6075号之一、(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356号、(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475号]查封,本案作轮候查封(查封限期为三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待首封案件处理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车牌号为粤X×××××、粤X×××××的车辆,本案于2016年7月4日查封(查封限期为两年,到期如需续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否则自行承担上述财产被转移的风险),现因车辆去向不明而无法实施扣押处理。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38152.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了上述轮候查封房产及车辆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65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梁国祥执行员 韩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祉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