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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执异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蒋勇、张玉楼等与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勇,张玉楼,刘友心,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异48号异议人(案外人):蒋勇,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前胜街***号。异议人(案外人):张玉楼,男,1949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经典时代**栋*楼*号。代理人:刘昱、喻孟良,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执行人:刘友心,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牛马司镇水井头村。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天仁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镇人民北路75号。法定代表人郭白金,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枫香溪镇枫溪村。公司负责人:蒋勇,系该煤矿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友心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蒋勇于2016年8月29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2015)湘0521执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蒋勇、张玉楼称:邵东法院冻结扣划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户(户名:德江县茅家坝煤矿,账号132006438157)中的存款2062928元并非贵州天仁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而是该煤矿原股东即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应该用于清偿天仁矿业有限公司所欠的债务。要求撤销(2015)湘0521执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理由如下:—、邵东法院冻结扣划中国银行铜仁市三江支行账户中的存款2062928元,这笔存款登记的户名是德江县茅家坝煤矿,而不是贵州天仁矿业有限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两者不是一个主体;二、该煤矿的两名股东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而这笔被邵东法院扣划的存款属于原德江县茅家坝煤矿的资产。德江县茅家坝煤矿已经清算注销,因此这笔被邵东法院扣划的存款属于煤矿的原股东异议人蒋勇、张玉楼的个人财产。因此,希望邵东法院依法予以撤销(2015)湘0521执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返还被冻结划拨的款项。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友心与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5)湘0521执600号,执行依据为(2015)邵东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5)湘0521执6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为该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湘0521执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三江支行账户(开户名为:德江县茅家坝煤矿,账号:132006438157)上的存款2062928元至本院账户,另查明,工商部门出具的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和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文件,证实贵州天仁矿业有限公司德江县茅家坝煤矿系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以上事实有(2015)湘0521执600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分公司登记申请书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5)湘0521执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三江支行账号为132006438157上的存款2062928元。该银行存款登记的账户名称为贵州天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德江县枫香溪镇茅家坝煤矿而并非异议人蒋勇、张玉楼。故对蒋勇、张玉楼提出撤销(2015)湘0521执6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蒋勇、张玉楼的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建平审 判 员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