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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2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东祥福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平、刘访英、易玩标、吴海珍、刘森明、侯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祥福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平,刘访英,易玩标,吴海珍,刘森明,侯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402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林光平,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祥福实业有限公司,住址:兴宁市兴城兴佛一路15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易玩标。 被执行人:刘伟平,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原住址:兴宁市。 被执行人:刘访英,女,1987年9月8日出生,原住址:兴宁市。 被执行人:易玩标,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原住址:兴宁市。 被执行人:吴海珍,女,1982年1月15日出生,原住址:兴宁市。 被执行人:刘森明,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原住址:兴宁市。 被执行人:侯卫军,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原住址:梅州市梅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广东祥福实业有限公司、刘伟平、刘访英、易玩标、吴海珍、刘森明、侯卫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我院对被执行人刘伟平、刘访英提供的抵押物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中,鉴于处置该财产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金融借款纠纷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晟 审 判 员  涂军荣 人民陪审员  侯能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萍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