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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民初1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陈奇与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杨华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奇,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杨华武,杨美刚,潘华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1225-1号原告:陈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陵川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洪刚。被告:杨华武,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杨美刚,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潘华康,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陈奇与被告四川洪瑞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杨华武、杨美刚、潘华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员  李 垚人民陪审员  陈雅红人民陪审员  张天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雄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