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7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薛月忠与余秋东、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月忠,余秋东,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239号之一原告:薛月忠,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江阴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平,福建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秋东,男,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东、邓斌,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五层357段。法定代表人:林文胜。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美钻,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薛月忠与被告余秋东、长春来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经审查发现,被告余秋东于2013年11月28日与原告薛月忠签订一份《中天北湾一期一标保温班组(薛月忠)决算单》,对原告薛月忠的保温班组施工中天北湾新城一期一标段4#、6#、12#、13#、14#、20#、21#、25#、26#、30#的外墙保温工程款进行决算。诉讼中,被告余秋东抗辩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移送不动产所在地的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涉案的中天北湾新城一期���标段外墙保温工程款,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在吉林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依法应由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移送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吉林省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1387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薛月忠。审 判 长  陈继勇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代理审判员  陈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静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