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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3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武相龙与王玉梅、郭向国、乌吉民、姬福根、王玉明、张兆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相龙,王玉梅,郭向国,乌吉民,姬福根,王玉明,张兆坤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3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相龙,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张拥军,赤峰市红山区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梅,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向国,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乌吉民,蒙古,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福根,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明,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兆坤,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上诉人武相龙与被上诉人王玉梅、郭向国、乌吉民、姬福根、王玉明、张兆坤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8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相龙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武相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相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武相龙负担。邮寄送达费140元,由上诉人承担20元、六被上诉人承担1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盛明智审判员  崔明明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志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