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鹰执提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员英、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员英,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鹰执提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员英。被执行人童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市月湖区恒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员英、童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朱员英、童敏所有位于鹰潭市五洲路西侧嘉苑2栋03号房产(房产所有权证号为鹰房权证月湖字第B-200715**号,建筑面积222.17平方米),依法评估、拍卖,第三次流拍后,最终作价人民币2696500元以物抵债。现查明以上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终结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朝晖审判员 徐玉华审判员 范文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