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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983号原告蔡某,女。被告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