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蔡某与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22民初1983号原告蔡某,女。被告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志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