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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刑初1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邦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邦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1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邦吉,男。1997年10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3月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羁押,同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邦吉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邦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31日11时43分,被告人陈邦吉在沙坪坝区某医院主病房大楼3号电梯内,从被害人马某某所穿着的牛仔裤右边口袋内扒窃华为荣耀7手机一部,后以9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手机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90元。另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邦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本院(2015)沙法刑初字第00806号刑事判决书及陈邦吉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邦吉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邦吉曾因盗窃犯罪被刑事处罚,现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5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陈邦吉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邦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将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