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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1执5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翔优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5739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翔优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573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翔优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工业区伟丰路28号。法定代表人刘坤友。被执行人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新村广从九路1436号。法定代表人张明爱。东莞市翔优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穗云法钟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2016年7月18日,东莞市翔优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86043.50元,执行费5691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局和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有粤A×××××(江铃全顺牌)、粤A×××××(宝来牌)、粤A×××××(东风牌)、粤A×××××(宝来牌)汽车四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车辆的档案。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广天皮件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翔优贸易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所有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57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 丹代理审判员  常康华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健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