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行终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鼎家园业主委员会与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鼎家园业主委员会,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行终1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鼎家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鼎家园小区内。负责人戴海兵。委托代理人蔡全义,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苏巷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琪,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曹虹,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洪海,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鼎家园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办事处其他行政行为上诉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291行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无锡市新区江溪街道东鼎家园业主委员会撤诉。审 判 长 张学雁审 判 员 马 云代理审判员 卢文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胜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