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余月、马文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余月,马文强,余呈松,叶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9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848513831C,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人民中路208号。负责人:黄力雄,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华,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恒,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余月,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马文强,男,198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余呈松,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县。被告:叶丽萍,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余月、马文强、余呈松、叶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宁畲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柳伟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汤霖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