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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波、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波,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外院,邹小兴,廖令生,黄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张波,男,197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城县琴江镇古樟工业园。被执行人:温外院,男,1960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邹小兴,男,1971年7月20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廖令生,男,196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黄光洪,男,1966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石城县。关于张波申请执行石城县通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温外院、黄光洪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光洪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黄光洪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