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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彬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彬,邵永飞,潘晓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彬,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邵永飞,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潘晓杰,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翁民初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xxxxx的存款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彬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xxxxx。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永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