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申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与赵绍彬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赵绍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22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法定代表人:张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小林,男,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绍彬,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再审申请人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绍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乐民终字第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赵绍彬让四名外来人员混入公司厂区属于一般违纪的事实缺乏���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首先,2015年1月18日16时2分,在四名形迹可疑的社会人员混入公司工厂的整个过程中,赵绍彬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在厂区外抽烟、闲聊,未对进入厂区的人员检查是否携带火源,公司作为一级防火单位严禁烟火,极易发生火灾事故。赵绍彬未履行基本安保职责和义务,存在重大失职。18时7分,赵绍彬在未经批准、未按门禁制度做访客登记,也未有任何合法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擅自替身份不明人员刷卡,放其进入厂区接应五名社会人员,造成公司财物被盗,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其次,根据《保安岗位操作手册》、《岗位职责》的规定,中、夜班保安应于上班期间不少于四次巡逻,赵绍彬作为保安班长,从上班16时至18时两个多小时内未安排或带人巡逻,导致上述社会人员将公司物品盗运出厂的事件发生,让人不得不认为赵绍彬系五名外来人员的帮凶,共同盗窃公司财务。赵绍彬的行为已经违反员工综合管理规范的3.3.2条偷窃、侵占公司或者他人财务,占为己有的规定,属于重大违纪行为,并造成了重大事故。据此,公司可以解除与赵绍彬的劳动合同。综上,原判认定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主张因赵绍彬失职导致公司财物被盗、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赵绍彬可能系盗窃同伙的事实,并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明,原一、二审依据在案证据认定赵绍彬属于一般违纪,并据此做出的裁判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玖龙浆纸(乐山)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 欣代理审判员 杨璐璘代理审判员 孙红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