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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7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徐文君与王静峰、汤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君,王静峰,汤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7597号原告徐文君。委托代理人顾维华,如皋市城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静峰,男,1986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86********,汉族,住如皋市东陈镇双群居*组*号。被告汤国芹,女,1959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9********,汉族,住如皋市东陈镇双群居*组*号。原告徐文君与被告王静峰、汤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徐文君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君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文君负担。审 判 员  章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胡茂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