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4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兴友与曾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友,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4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彭兴友,男,汉族,1975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曾建军,男,汉族,1983年4月7日出生,住仁化县。申请执行人彭兴友与被执行人曾建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韶仁法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曾建军应��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彭兴友260055.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曾建军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到金融、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曾建军,被执行人表示其现在广州打工,关于该案的具体事宜待其年底回来再到本院办理。本院将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曾建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4执1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志裕审判员 杨汉桶审判员 许瑞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欣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