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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8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早静与翁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早静,翁富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924号原告陈早静,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告翁富波,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早静与被告翁富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早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早静负担。审 判 员 吴国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