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臧学超容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1150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臧学超出生日期一九七八年五月七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1078号指控事实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臧学超在青岛市李沧区戴家村131号家中,先后容留戴某某、臧某吸毒,共计3次4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臧学超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臧学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臧学超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臧学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曹旭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高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