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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5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正枝与杨星花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枝,杨星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5247号原告:李正枝,男,1966年5月9日出生,住新疆呼图壁县。被告:杨星花,女,汉族,1970年1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丰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正枝与被告杨星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李正枝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枝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正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给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525元。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志军 关注公众号“”